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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發布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19/3/15 9:11:04 人氣:488

2018年度山西省市場監管系統

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1、山西獨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總隊接到消費者舉報并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為爭取到更多的裝修業務,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得個人聯系電話及住房認購面積等個人信息300余條。并向這些消費者個人撥打廣告電話、發送廣告短信,對本企業裝修業務進行推銷,對這些消費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擾。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信息化時代,我們的個人信息都在滿天飛舞,成為別人牟利的工具。根據消法相關規定,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權有七種表現形式,分別為: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泄漏所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出售所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經營者在消費者拒絕的情況下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本案中,當事人的主要違法行為是未經消費者同意發送商業性信息。相對于傳統的消費維權案件,本案的查處是省局經檢總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案件查辦的一次新嘗試,對開拓監管執法新領域有一定指導意義。同時,我們注意到,消法可以讓我們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時真正能如虎添翼,更能使違法者付出違法的代價。

案例2、臨汾奇林藥業有限公司生產假藥案

  基本案情

  山東濰坊市公安局通報線索,臨汾奇林藥業有限公司購入使用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谷維素原料生產藥品谷維素片。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調查證實:該公司于2015年9月至12月期間,先后兩次從宿州市購入批號為1409001、1412001的谷維素原料藥共700kg,共生產8個批次的谷維素片681600瓶,并向山西仁德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等省內外8家藥品經營企業銷售,共計銷售金額2250300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作出處罰。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購進、使用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非藥用谷維素原料生產谷維素片并銷售,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屬于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依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責令其召回違法生產的藥品”、《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查扣及召回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罰沒款共計9001200元;此案中購進涉案原料藥的直接責任人翟來偉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當事人購進、使用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非藥用谷維素原料生產谷維素片并銷售,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案例3、原平市鴻運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

  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處理通知單》要求,2018年3月10日,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忻州原平市段家堡鄉碗架板村的原平市鴻運加油站進行了執法檢查。經調查,該加油站銷售的0#國VI車用柴油,經山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共檢10項,其中硫含量mg/kg(標準規定≤10,檢驗結果640)一項不符合GB19147-2016的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批不合格0#車用柴油共計6.51噸,已全部銷售完。貨值金額總計41590.76元,違法所得387.26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省質監局稽查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要求的0#國VI車用柴油;沒收違法所得387.26元;罰款103976.9元;罰沒合計: 104364.16元。

  點評

  本案是上級安排的監督抽查后處理案件,調查取證工作扎實,通過收集進、銷發票,證人證言等,真正使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適當。

案例4、山西五彩城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運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一舉查獲山西五彩城購物廣場購物有限公司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白酒倉儲點,現場查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東方竹語”白酒89瓶。同時查明涉案公司已銷售“東方竹語”白酒151瓶。經查:山西五彩城購物廣場經營的“東方竹語”酒的標簽存在虛假內容。運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依法作出了處罰。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于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運城市食藥監局依據該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89瓶“東方竹語”酒;沒收違法所得101170元;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計804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是一起通過投訴舉報得到線索、多地行政執法部門相互配合而查處的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體現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群策群力的社會共治作用。
  “一飯膏粱,維系萬家,柴米油鹽,關系大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僅是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加快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四個最嚴”指導下,政府牽頭,多地多部門聯動,才能形成嚴密、完整的監管體系,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昔陽縣圣大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8日,昔陽縣工商與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圣大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文華苑小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小區使用的10臺電梯無法提供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報告,隨即對10臺電梯進行了查封并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檢查責令書》。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之規定,昔陽縣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電梯作為縱向交通工具,給群眾生活帶來了便利,電梯安全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電梯定檢合格是電梯安全的重要保障。昔陽縣圣大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所使用的10臺電梯因未安裝五方通話導致檢驗不合格,一旦發生電梯困人事件,受害者將無法及時求救,可能會引發更大事故的發生。深究其原因,電梯使用單位重利益輕安全,沒有在電梯安全給予足夠的資金投入,不能真正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同時,群眾在長期乘坐過程中沒有意識到未安裝五方通話帶來的隱患,也反映出群眾電梯安全意識淡薄。此次案件的嚴格執法,對電梯定檢不合格等違法行為起到的震懾作用,同時作為典型案例督促其他電梯使用單位要重視電梯安全,主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厲杜絕各類電梯違法行為的發生。另外,此次案件也讓廣大群眾認識到了電梯安全的重要性,作為電梯使用者,學會用各種法律渠道舉報電梯違法行為,起到了保障自身乘用電梯安全的良好作用。
  特種設備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監管有嚴格規定,定期檢驗就是確保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本案,當事人未遵守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規定,屬于比較明顯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機關對其進行處罰于法有據。這起案件是市場監管機關檢查發現的,并及時對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確保特種設備日常監管到位。
  案例6、東陽市寶植家具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7日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城分局接到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和陽美術館紅木家具展銷產品涉嫌虛假展開調查”的通知。經查:東陽市寶植家具有限公司在經營行為中對銷售的部分家具做虛假商業宣傳。賣場內的家具材料以“古夷蘇木”冒充“紅酸枝”,在銷售中也均以“紅酸枝”向顧客作介紹,銷售給客戶。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以低于在同市場上真正的“紅酸枝”家具的價格,客觀上取得了更為有利的競爭優勢,妨礙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其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對商品的質量做虛假宣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消除影響;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案件處理恰當,是一起典型的不正當競爭違法案件。
  從案件事實來講,當事人以“古夷蘇木”冒充“紅酸枝”,并且在銷售中均以“紅酸枝”向顧客作介紹銷售給客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質量做虛假宣傳。為了固定違法事實,辦案機關詢問了當事人,取得了當事人進行虛假宣傳的證據,還委托第三方浙江省木雕紅木家具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對涉案商品進行檢驗,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值得肯定。
  從案件定性處理來看,當事人雖然沒有使用廣告的方法,但采取了現場介紹商品、展示商品等方法進行宣傳,其行為符合虛假的商業宣傳的構成要件。辦案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虛假宣傳定性,于法有據,準確無誤。案件處以罰款的幅度,對當事人處以20萬元罰款。
  案例7、寧某偉利用網絡“刷單炒信”誤導消費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當事人寧某偉通過注冊3個網站統一跳轉到一個名稱為“寄空包”的網站,搭建寄空包平臺招攬刷單生意。客戶通過網上注冊會員后委托當事人進行寄空包業務。當事人未按照物流快遞正常的取包裹、寄包裹的真實流程進行,而是通過平臺組織虛假交易,通過下單記錄進行“寄空包”業務,為客戶完成刷單目的。截止案發,當事人通過網站總共注冊用戶1189個,所得利潤68342.6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寄空包刷單炒信,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將空包裹或是在空包裹中放點小物件通過快遞走一個完整的交易流程的現象,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違法行為當事人通過刷單炒信,獲取非法報酬,制造虛假的交易信息和評價,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和交易環境,是信用欺詐行為。當前,在監管部門對刷單行為的不斷打擊下,網絡刷單的方式和特點也在不斷地更新,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競爭對手惡意刷單退貨,降低賣家信用評價的情形發生。因此,網絡違法行為的治理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才能有效遏制網絡刷單,維護良好的網購秩序。
  網上杜撰虛假的信用信息刷單炒信現象,這種網絡刷單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它扭曲了電子商務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誠信。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查辦的寧某虛假宣傳案,是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式實施以來,山西省查處的第一起“刷單炒信”類的虛假宣傳案件。
  案例8、山西舉明教育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利用網站發布虛假教育培訓廣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1日,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互聯網巡查發現山西舉明教育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自辦網站的網頁上聲稱山西領航教育是CCTV教育合作伙伴、山西連鎖、舉明教育集團旗下優秀品牌;97%提分率;10年時間1300名員工共同見證,一本上線5209人,二本上線5026人,三本上線2985人等宣傳內容。經查:當事人為了擴大宣傳,讓消費者認可,達到提高生源的目的,從街頭小廣告聯系網絡制作者周強國,于2016年5月1日設立山西領航教育網站并支付10000元費用。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山西領航教育網站發布的山西領航教育是CCTV教育合作伙伴、山西連鎖、舉明教育集團下優秀品牌是虛構、編造的,其統計數字與事實相差較大,讓消費者誤認為該公司師資力量雄厚,屬于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該公司還對教育的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其行為已構成虛假廣告行為。同時該公司經營范圍、經營地址發生變更未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行為已構成未經變更登記擅自改變登記事項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屬于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同時該案還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之規定,構成未經變更登記擅自改變登記事項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運城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在本公司網站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4倍的罰款,即人民幣40000元;責令在3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是一起通過互聯網巡查發現查處的一起校外輔導機構利用網絡虛假宣傳案件。案中校外輔導機構使用互聯網建立網站、制作網頁,利用虛假內容進行夸大宣傳,達到誤導學生和家長、招攬生源,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一些學生和家長對互聯網信息不加鑒別,容易相信,個別經營機構抓住家長望子成龍的這種心理,把自己吹得“天花亂墜”,騙取學生和家長的信任。本案中當事人這種虛假宣傳十分典型。
  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查處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廣大學生和家長挽回了損失。廣大學生和家長要引以為戒、擦亮眼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整治互聯網網絡行為的亂象,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9、山西吉中世紀商貿有限公司傳銷損害消費者權益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8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接到舉報對山西吉中世紀商貿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經營涉嫌從事傳銷活動。2018年1月立案進行了查處。經查,山西吉中世紀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模式為依托通過互聯網網站網址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要求消費者以購買產品的形式加入成為公司會員,通過發展會員形成上下線關系,牟取利益。當事人資金制度是以推薦人身份直接或間接連續推薦更多購買者加入,通過發展會員,設置各類獎勵措施,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上線報酬,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截止案發,公司已發展普通會員大約四千余人,形成了層級達10級的上下線結構。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規定,構成傳銷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對當事人依法做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8842元;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傳銷是一種眾所周知的違法犯罪行為,其欺詐本質,社會危害十分突出,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沖擊了社會誠信體系,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山西吉中世紀商貿有限公司傳銷案涉案人員多,層級分明。公司以銷售一定價格的產品為依托,推薦他人參與,收取入門費用,形成上下級網絡關系。從事“拉人頭”為實的傳銷活動,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區分局認定準確,事實清楚,處罰得當,對傳銷違法行動起到了良好的震懾作用。
  案例10、山西俊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金尊府”發布違法廣告誤導宣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晉源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山西俊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銷售項目“金尊府”發布的室內展示內容涉嫌違法。經查:山西俊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銷售項目“金尊府”發布的室內展示內容有“國家級盛會落址加速區域崛起……拉動區域經濟幾何倍的增長,未來升值潛力和投資價值不可限量”、戶外廣告內容有為“再造一座恭王府”等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及第九條第二款(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之規定;晉源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6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房地產違法廣告宣傳案,廣告主為了促銷自己開發的商品房,故意迎合部分消費者追求投資利益的心理,把正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宣傳“國家級盛會落址”“未來升值潛力和投資價值不可限量”“成成中學、太原市第二外國語學校等知名學府,山西大醫院、山西省兒童醫院……未來三年還將引入青年路小學等……加之區域三橫倆縱、地鐵3/6號線輕軌等立體交通網”等廣告內容,從而使廣大消費者產生對房屋購買的欲望,進而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則違法廣告的廣告發布主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015年《廣告法》修訂后,將房地產廣告監管納入《廣告法》內容準則中,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此起房地產廣告案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震懾了廣告違法主體。這起廣告案件中廣告主作為廣告經營主體,首先要懂法、知法、守法,認真履行廣告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近年來,廣告市場上出現房地產開發商利用“學區房”“與***學校簽約”等廣告內容作宣傳,有些企業認為,自己通過戶外或用印制的宣傳單、宣傳冊宣傳自己的內容,只在自己的店外或店內擺放、散發,不屬于廣告管理的范疇,這種認識是非常錯誤的,由于房地產項目的交易額大,廣告的影響力強,廣告中出現虛假、誤導以及其它違法問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務更為嚴重。因此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發布環節中,一定要查驗房地產廣告相關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保證廣告內容發布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為房地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公平的市場環境。該行為不僅是失之自律的問題,而且存在影響廣告市場秩序的問題,廣告監管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是十分必要和正確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